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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铲分”拟重罚 罚款拘留吊销驾照
2015-11-04 17:10:42   来源:新京报   评论:0 点击:

前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校车违规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超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超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违规未构成犯罪也重罚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校车超载超速和违规运输危化品入刑。与此衔接,国务院法制办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也有相应修改,校车超员超速追加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现行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

  现行道交法并未单独提出校车违规问题,仅对“公路客运车辆”作出规定:如超员,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如超员超过20%或者违规载货,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对于上述条款,公安部此次在关于送审稿的《说明》中称,“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因此,送审稿将上述条款“拆分”为三条: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逐一制定罚则。

  校车违规未构成犯罪也重罚

  送审稿明确,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这三种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也处以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以校车超员、超速为例,即使未构成犯罪,只要构成情节较重,则处财产罚(2000元至5000元罚款)、资格罚(暂扣驾照六个月)、人身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规运输危化品同样如此:在未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暂扣驾照6个月,可处15日拘留。

  而上述三种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面对的不仅仅是追究刑责。

  如校车违规构成犯罪为例,超员的,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的,吊销驾照。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也吊销驾照,并且进行“从业限制”,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同样面临重罚

  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这三种行为受到的人身罚、财产罚,不仅仅针对驾驶人,也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还是以校车违规为例,送审稿明确规定: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则按驾驶人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拘留。

  对此,公安部解释称:上述规定旨在“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营运客车超员事故四年死亡1289人

  公安部在《说明》中列举了一组超员数据:2011年至2014年,全国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由此强调“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

  《说明》中还列举了一组超速数据: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车辆负有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由此强调现行道交法对于超速的罚则,“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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