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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撞人后拖行5公里 庭上两次磕头求谅解
2011-07-19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今年2月23日刊发的报道

本报今年2月23日刊发的报道
本报今年2月23日刊发的报道

  今年2月23日,本报曾经报道了丰城市一司机醉驾撞倒路人后,未对伤者进行救护,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被撞者挂在车底,被活生生拖行了5公里之远。当肇事司机发现被撞者后,依然没有报警或施救,而是残忍地将被撞者丢到冰冷的河水中。7月18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肇事嫌疑人两度向被害人家属下跪谢罪,但并未得到谅解。此外,先前交警部门曾提出肇事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公诉方却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也引起各方质疑,因为两个罪名在量刑方面存在颇大差距。

  庭审现场

  肇事司机:当时不敢停车怕被打

  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首度碰面

  18日8时30分,在丰城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死者陈小英的家属及市民早早将旁听席坐满,唯独靠近辩护人坐席一侧的4个旁听位子还空着。法警称,这是留给被告人饶某和程某家属的。

  8时35分,肇事嫌疑人饶某及协助抛尸的犯罪嫌疑人程某被带到法庭上。两人身穿囚服,头发凌乱、面无表情,双手戴着手铐。他们的出现引起现场一阵骚动。“冷血!畜生!你们还不跪下!”死者的丈夫再也无法控制情绪,大声斥责道。“案发到现在过去快半年了,我是第一次见到饶某,这些日子的煎熬,他懂吗?”死者丈夫激动地对记者说。就在这一过程中,记者注意到,一位年轻女子、一位老妇和两名男子悄悄坐在那4个空位上。事后,记者了解到,年轻女子是嫌疑人程某的妻子,而饶某的家人只来了一位,并非他的妻儿。庭审过程中,4人始终低着头,不敢正视死者家人。

  嫌犯庭上两度下跪磕头求谅解

  8时45分,庭审开始,首先是公诉人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字字句句刺痛着死者家人的心。死者八十高龄的老母亲顿时以泪洗面,尤其听到检察院描述案发经过及死者惨状时,老母亲不停地嘟囔着:“女儿啊!女儿啊!”起诉书的最后提出,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程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顿时引起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的质疑。此前交警部门曾表示,饶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为了不影响审理,法庭上被害方并未正式提出异议。

  之后,审判长逐一询问两名嫌疑人是否认罪?两人都点头示意,口中的回话却轻得难以听见。接着,庭审进入调查阶段,检察官根据交警部门侦查情况,细列相关证据证词,各方对这些内容都未提出异议。就在此时,记者发现,嫌疑人饶某的汗水浸透背心,而庭内的空调温度并不高。当轮到被害方律师提问,内容涉及案发经过及细节时,饶某突然全身颤抖,人往前倾,要不是另一名嫌疑人程某扶住,他已跌倒在地。审判长及法警立即上前询问饶某状况,在确定其身体无大碍时,庭审才得以继续,审判长允许饶某坐着,而嫌疑人程某庭审时全程站着。

  在随后的审理中,饶某和程某两度给死者家属下跪磕头谢罪,忏悔自己犯下的罪行,死者家属虽然上前搀扶二人,但仍无法谅解他们。“他们行径太恶劣了,撞人拖行5公里,还抛弃死者,件件都无法容忍,现在的忏悔根本无法弥补对死者、对我们的伤害。”死者家人这样说。

  肇事司机:当时已喝得烂醉

  在此前本报的报道中,记者曾通过多方采访,详细还原了事发现场。不过,一些关于肇事司机心理经历的细节一直无法了解到。庭审中,审判长、公诉人以及被害方代理律师都就这些情况向肇事嫌疑人饶某发问。

  据了解,因为饶某是事发后的第二天下午才被交警部门控制的,所以进行酒精测试没有任何意义。那么,饶某到底喝了多少酒?饶某供述,当时自己在真龙公司年会上喝了一二两白酒,还喝了七八瓶啤酒,之后几个要好的同事又去吃夜宵,又喝了5瓶啤酒。“你平时的酒量多大?”审判长问。“最多5瓶啤酒。我当时已经喝得烂醉。”“那你明知自己喝醉了,为何还要开车,难道你不知道醉驾的危害,你一下毁了3个家庭。”审判长厉声追问。饶某面色苍白无法回答,记者注意到,旁听席上另一名嫌疑人程某妻子同样泣不成声。

  “撞到死者陈小英时,你有没有意识到车子撞人了?”“喝得太多,我当时意识很模糊,现在回忆只记得撞到了东西。”“到底知道不知道当时撞到了人。”被害方律师的追问同样让饶某面露痛苦。“知道撞了人。”饶某这样说。“你为何不停下车来看看,救助伤者,而是选择逃离现场,是为了逃避责任吗?”“当时有人拍打我的车窗,我不敢停,怕被人打。”饶某的回答顿时让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协助抛尸者:以为是人体模特

  作为此案另一名被告,协助饶某抛弃被害人的嫌疑人程某,被控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他在法庭上也供述了事发经过中鲜为人知的细节。据其称,当时他也喝醉了,饶某提出要送他和另一名同事回家时,他开始拒绝了。“但是,饶某执意要送我们,直接把我们推上了车。”程某说,“车子没开出多远,就和另一辆车发生了刮碰。”

  饶某此前在交警部门录的口供中提到,是程某提出抛尸的,但程某在法庭上予以了否认。他称,车子停在真龙公司时,他发现饶某车后面掉下一个东西。“我以为是个人体模特,因为我碰了下尸体,很僵硬。”但是,程某并没有说明当时到底是谁提出抛尸的。“难道是你与饶某‘默契’地将陈小英装入后备箱,再‘默契’地将之丢入河中。”面对质问,程某以沉默作答。

  “我认为,程某在席间有劝酒行为,而饶某用车送其回家,他作为受益人应该有义务提醒、劝阻饶某,再则死者面目狰狞怎么可能会被误以为是人体模特,所以程某应该为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被害方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而程某辩护律师称,死者的死亡因交通事故而起,与程某没有直接联系,不应负连带责任。

  庭审在进行了2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此外,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部分,死者家属总共提出了近45万元的赔偿要求,审判长表示近期将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最后一次调解。

  案件存有三大争议

  A 是否有自首情节

  检方: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庭审过程中,死者家属对一些情况存有疑点,为此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公诉方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由于在量刑方面,自首将视为减轻量刑情节。采访中,死者家属及一些知情人曾向记者讲述称,饶某并非自愿自首,而是在死者家属提供其车牌号码后,交警部门再找到饶某妻子,最后于事发后第二天在真龙公司将其控制,其没有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此,该人士表示,根据交警部门调查显示,饶某妻子主动来到交警部门替其丈夫投案,因为当时担心死者家属对饶某有过激行为,才会有后面去真龙公司控制饶某的情况出现。在其看来,在公安部门劝说下投案自首的同样符合自首条件,不过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果非常严重,在量刑时,对于自首情节法院可以忽略不计。

  B 交通肇事罪VS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不符合后者法律要件

  饶某的罪名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关注的焦点。检方解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我们定罪也是再三考虑的,因为此案中没有连续肇事的事实,仅一起造成陈小英死亡的交通事故,所以达不到连续发生危害结果的法律要件。”

  对此,被害方代理律师、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王敬斌称,在陈小英死亡事件发生前,饶某所驾驶的车曾发生过刮碰事故,虽然后果较轻,但前提是他醉驾,应该也属于交通肇事,那么就构成连续发生危害结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不为过。“两罪的量刑有很大的差距,交通肇事罪根据情节不同,将处3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限是死刑。”王敬斌表示。

  C 死者究竟何时死亡

  检方:发回补充侦查仍无果

  对于陈小英的死亡时间,也将关系到此案最后的量刑。陈小英的死如果是在发生事故碰撞之时,那么根据案件情况,饶某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陈小英的死亡是发生在饶某逃逸过程中,比如被拖拽而死,或者因救治不及时而死,那么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陈小英的死亡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遗憾的是,至今仍未查明。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也向记者坦言,案件曾发还给交警部门,就死亡时间这一关键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但仍无果。

  记者手记

  下跪道歉于事无补

  人们常常在犯下错误,而无法弥补之时,才想到如何去弥补自己心灵上的愧疚。这起案件,饶某和程某选择了用眼泪、用下跪磕头的方式,去请求谅解,去告慰自己的良心。我看得出,他们面容憔悴,在看守所里的近半年时间,事发的一幕幕一定不断惊扰着他们,哪怕是睡梦中。相信,此时的他们肯定是真心诚意的忏悔,以求良心的解脱。对于这样的忏悔,我们无可厚非,但如今的这个忏悔对于死者,对于死者家人来说,确实显得微不足道,于事无补。

  我们并不是表达,不应该接受他们的忏悔,错已酿成,除了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之外,忏悔是最好的赎罪。然而,为何这样的悔悟不能出现在事发之前。我们回想一下,我们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是否也有醉驾的经历?也许这一次侥幸地平安回家,侥幸地躲过了交警部门的查处。但是,我们可曾想过,我们的侥幸是用什么作为代价?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家庭的完整,良心的愧疚,妻儿父母无尽的痛苦!看看这起案件,死者的家人,两名被告的家人,泪水永远都流不完。

  刑罚、赔偿,已经换不回三个家庭往昔的快乐,换不回死者的生命。此时的忏悔于事无补。相信,法庭一定会给被害人一个公道,会让犯错的二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是我们当中是否也应该有“忏悔”的人,虽然法庭上的情景尚没有降临在自己身上,但还要继续侥幸下去吗?忏悔吧!拿着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去换自己的侥幸,不值得,不应该,可能下一次侥幸之后,就没有回头路了。

  首席记者 黄祥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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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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