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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酒驾”享特权有违法治
2011-05-27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

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对此,公众质疑此举让公务员在醉驾面前有了特权。(据5月26日《长江商报》报道)

  当地司法部门为此事召开多次碰头会议,足见这起醉驾行为对他们使用法律标准充满了压力。当然,这种压力有多种理解。作为同僚,低头不见抬头见,真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了起来,以后如何还真不好说。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又无法向公众交代,伤及法律的公信力。为难之态,可见一斑。

  于官方而言,“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是一个折中的方案。破点财,象征性受点行政处罚,就能免去牢狱之灾,已是格外开恩了,充分体现了维护同僚之义。倘若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也好有个案例可供援引,为其他公职人员留一条后路。

  但从民意和法律专家来看,这明显是针对公职人员开出的“优惠券”,让特权再次凌驾于法律之上,伤及法律之尊严,违反法治之精神。

  另外,从轻判宿仁训醉驾行为之依据因公务行为而喝酒来看,也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喝酒能否作为公务行为,很难界定,难道不怕酒后误事?其次,如果喝酒是公务行为,那么抑制“三公”消费,杜绝公款吃喝,就毫无法理可言,那么它又置中央一再强调不准公款吃喝之政令于何地?相反,此种处罚,无疑会助长时下的公款吃喝之风。

  就此来看,地方司法部门对于宿仁训醉驾行为的判罚很值得商榷。从长远及维护法律公正严明之角度,理应收回判罚之决定,重新判罚,给公众一个交代。 惠风

  作者: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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