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39号驾考新规4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多项规定都对市民有利。
1、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异地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
1、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各类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2、 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
驾驶人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近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2、 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单眼视障等人员驾车条件,共享汽车文明成果
1、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
2、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3、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3、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惠及全省16万老龄驾驶人
1、 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将惠及我省16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2、 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3、 新部令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4、 创新培训方式,马鞍山市作为全国十六个试点市试点开展自学直考
马鞍山市作为全国十六个试点市,自2016年4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5、 提高我国驾驶证“含金量”,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国家范围,同时严格我国公民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管理制度
2016年3月14日起,我国与阿联酋机动车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正式启动。
新部令规定,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6、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考生既可以预约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也可以预约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7、 全面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足不出户,可以在网上办理补证、换证等业务,并逐步实现网上自主报考
8、 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取消夜间考试,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