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驾校组织学员参加考试,返回途中,学员张某等四人乘坐的教练车翻落土坑,致张某受伤,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张某与驾校等方面产生争执,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驾校及教练员等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7月14日,记者从明光市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31日,明光市某驾校组织学员前往滁州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学员张某及邱某某、陈某等四人准备乘坐教练潘某某驾驶的教练车返回明光。陈某从潘某某处拿到车钥匙后,与张某、邱某某等四人进入教练车内等待潘某某时,因为车内闷热,陈某将车钥匙交给坐在车副驾驶位置的邱某某,邱某某将车钥匙插入点火开关,转动车钥匙后车辆启动,由于车辆档位处在倒档,车辆启动后向后方行驶,落入后方土坑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胸12椎爆裂性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胸11椎体骨折,出院后张某又前往安徽省某医院作康复治疗。因为赔偿问题,张某与驾校等方面产生争议,经多方协调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校、教练员潘某某及陈某、邱某某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住宿费,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校没有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潘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其系驾校的教练员,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驾校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学员邱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却擅自将车钥匙插入车辆点火开关,导致车辆启动致本案发生,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学员陈某应当知道邱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而将车钥匙交给邱某某,导致邱某某误将车辆启动而致原告受伤的后果,陈某对自身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学员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对没有驾驶资格的邱某某擅自使用车钥匙可能产生的后果未作出合理判断,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核定,原告所花费的合理费用310675.55元,由驾校、邱某某、陈某分别承担本案70%、15%、10%的赔偿责任,余下5%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