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原更有 王文婷 通讯员 李广)明知喝酒不能开车,但林州市路某等三人依然以身试法,喝酒后不顾个人及他人安慰,心存侥幸,最终被林州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金。该起案件的宣判成为“醉驾入刑”后林州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路某于今年5月1日在林州市临淇镇万泉湖景区路段驾驶面包车撞倒受害人杨某,经鉴定,路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远远超出“醉驾”标准80mg/100mL的3倍多。
另查明,被告赵某于今年5月11日在林州市南外环路段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受害人蒋某撞伤,经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另外,被告申某于今年5月6日在林州市东方美庐大酒店前面路段醉酒驾驶被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知道醉酒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抱着一丝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给受害人带来了痛苦,通过这次教训以后再也不酒后驾驶了。”申某等三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万分。
据了解,林州法院将不断加大对该类案件的严惩力度,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真正深入广大司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