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人为公务员――这是北京市公务员“醉驾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有专家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将醉驾视为过失犯罪,从而避免后续处罚。(6月30日《京华时报》)
专家观点并不新鲜,记得当初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在立法或修法阶段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以便让法律条款更加公正合理,但当法律已经颁布施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就不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而丢掉公职:上个月,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他由此成为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第一人。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已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如果公务员醉驾可以免予开除,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应不予开除,否则就不公平。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也将丢掉工作,而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公务员的饭碗和普通民众的饭碗,同等重要。
除了这两个不公平,“醉驾丢公职”若不一刀切,还会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留下可乘之机,“开口子”最终会变成给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开后门”。这个道理与“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是一样的。
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起表率作用。公务员醉驾没有“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也就罢了,反过来要求“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无论如何说不过去。“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
在法律面前,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丢掉公职,原本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而它屡屡成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晏扬)
编辑: 杨雪 来源: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