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申请,所属市物价局初审,山西省成本分局成本监审,山西省物价局调查研究,3月18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新核定的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等17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该规定从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各市将该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初审意见上报,由省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规定提供二手车交易所需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并在交易手续办理区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提供验车、照相、拓号、复印、换牌服务;建立和保管交易档案。
公布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包括客车,货车、自卸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特种车,农用车,摩托车几个类型,其中客车类的微型车(车身长3.5米及以下)2年(含)以内的交易服务费为250元,2至5年(含)的为200元,5至8年(含)的为150元。同时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与交易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除太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山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等17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外,未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作为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主体进行收费。 (霍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