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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孙福成一审获刑11年
2010-07-02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昨日,我市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肇事案宣判,因酒后驾车造成一死数伤的孙福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

  核心提示

  昨日,我市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肇事案宣判,因酒后驾车造成一死数伤的孙福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酒驾猛于虎,惨象犹在眼前。

  扬州网讯 (扬法宣 王荣斌)昨天上午9点30分,备受扬州市民关注的“2·10”醉驾肇事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孙福成因酒后驾车造成一死数伤,被法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当庭,被告方未提出上诉请求。

  庭审 现场

  12分钟10秒读完判决书

  昨天上午9点30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孙福成被押上被告席。9点31分,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15页判决书宣读完毕,用时12分10秒。

  判决书分为被告犯罪事实详细说明、控辩双方各自举证情况、量刑定罪依据和最终判决四大部分。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孙福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不顾雨天环境及夜晚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仍然选择在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明知故犯的主观态度及连续肇事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应以此定罪处罚。

  在听了判决内容后,孙福成深深低下了头。9点43分,判决书宣读完毕,孙福成被带出法庭,“2·10”醉驾肇事案宣判结束。

  被告席上

  这10多分钟他如坐针毡

  在宣读判决书的10多分钟里,大家都在仔细聆听,法庭上静得能听见呼吸声,而孙福成在被告席上如坐针毡,他时而双手交错垂于腿间,时而紧紧抓住自己的衣服和身边的栏杆。

  在审判长宣读定罪依据时,孙福成的呼吸陡然急促起来,胸膛起伏很大,双手交叉,不停绕动着大拇指。当听到以其曾经的经历和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时,孙福成重重地松了口气。宣判结束,他起身后如释重负,走出被告席,转身向着自己的家属和在场的旁听人员深深鞠了两躬,抬起头时,他脸涨得通红,眼中含着泪水。

  法官解读为何从轻判——

  认罪态度好

  赔偿获谅解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为何此案一审判决结果几近最低量刑?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被告孙福成的犯罪情节及表现,公诉方建议判处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辩护方建议判处十至十一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属于初犯,且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全部赔偿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幅度也有所降低。

  庭外声音

  “不管怎么判我都接受”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对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分以及本案的定罪判断,他解释说,两种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后者是一种间接犯罪,要根据醉酒驾车的过程和造成的结果综合分析。就本案,被告在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确凿。

  记者从被告辩护律师处了解到,孙福成曾在宣判前,向其询问预计的判刑结果。“他问我可能判几年,我估计应该在15年之内,他听后点点头说:‘不管法院怎么判,我都接受!’”

  相关链接

  “危驾罪”或写入刑法

  近一年多来,国内发生数起因醉酒驾车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民众反映强烈。

  公安部长孟建柱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此事引起民众和媒体广泛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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