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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套牌车撞伤男孩逃逸 一年分文未掏
2009-11-2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想起去年儿子出车祸的场景,长春市民于女士就心里憋得慌,事情虽过去一年了,但她却一分钱赔偿也没有拿到。  男孩被撞 多处受

 本报讯 想起去年儿子出车祸的场景,长春市民于女士就心里憋得慌,事情虽过去一年了,但她却一分钱赔偿也没有拿到。

  男孩被撞 多处受伤

  近日,记者见到了于女士,她告诉记者,她11岁的儿子小宇(化名)在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上学,去年10月8日,儿子在文化胡同过马路时,被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撞倒了,当时正是学生放学的时间,许多学生都看见了,但肇事司机却跑了。事后她了解到,当时是肇事司机拨打的120急救电话。

  记者看到,事发时小宇的诊断书上面显示,他左胯骨、右脚踝、胸胛骨、脊椎腰二骨裂、脊椎胸十一骨裂。小宇只好为休学一学期,住院一周后回家休养。为了不耽误他的功课,她给儿子请了家教。于女士说:“她和丈夫离婚了,自己带孩子,那段时间我时常请假,所有的生活都被这场车祸打乱了。”

  于女士说,第二学期儿子上学后,总说腰疼,她带着他去做了检查。于女士拿出了一份今年3月2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为小宇做的诊断书让记者看,上面写着:腰2椎体略变扁,胸11腰2椎体骨后信号尚均匀。

  于女士说,儿子住院治疗花费了近八千元。案发后她找到肇事司机,出于气愤,当时索赔10万元,后来又降到3.5万,但一直没谈拢,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

  交警认定 肇事逃逸

  昨日,记者在长春市交警支队朝阳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肇事者沿文化胡同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春市第一实验学校门前,将由西向东横过文化胡同的学生小宇撞倒致伤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在“当事人责任”一栏上面写着:肇事者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是说,对方驾驶的是一辆套牌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项之规定:认定肇事方一方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宇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肇事人——吉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办的工作人员高鹏。据高鹏介绍,当天他是借用朋友的车,因小宇横穿马路,前面还有一辆面包车遮挡,所以才将小宇撞倒了。事后他立即拨打了120,但因当时围了挺多人,有的人还要砸车,一想到朋友着急用车,就离开了现场,想等送完车再回来,但等回到现场时,发现人已经都没了。高先生说,被撞家属当时索要的赔偿价格太高,并且后来又变了好几个数目,但都不在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内,而且远远高于所花的医药费,所以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其间于女士还到单位找领导,给自己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希望于女士能够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样对谁都公平。

  长春市交警支队朝阳区交警大队相关民警说,责任已认定清楚,建议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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