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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6项车管新规
2008-10-0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1】 自编牌城区前两位京N  10选1选号、自主编牌车号两个系统并存,小型新车车主上牌时,可自由选择上牌方式,或选用老的10选1拍号模式,
1】 自编牌城区前两位“京N”

  “10选1”选号、自主编牌车号两个系统并存,小型新车车主上牌时,可自由选择上牌方式,或选用老的“10选1”拍号模式,或自行编排车牌。

  但如果自行编排车牌,须遵守交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城八区前两位必须为“京N”(除城八区外的其他区县前两位为“京Y”),车主无自选权;后5位的前4位必须有1位且只能有1位是英文字母(但I和O不能使用),其他3位是数字,英文字母位置可以位于4位中的任一位置;第5位必须是数字,不能是字母。例如:京NA9999、京N9B999、京N99C99、京N999D9。

  2】 二手车上新牌以防倒卖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新车主需换发新的号牌号码,即二手车买卖成交后,新车主必须至车管所申领新车牌,不得续用二手车的原车牌。交管部门透露,此举意在防止倒卖车辆号牌号码等行为。

  3】 注册登记时限缩至2天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在用车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4】 更换车身或车架无需申请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机动车所有人无需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5】 典当车辆须办理质押备案

  所有典当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须在车管所办理质押备案,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保护双方权益,避免典当期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6】 “停、复驶登记”今起取消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停、复驶登记业务今起取消,但是,10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停驶车辆,允许办理复驶业务。

  7】 6检测场可换领行驶证

  在车辆定期检验时,行驶证副证如签注已满,车主可以任意到就近的6个新车检测场,直接换领新的行驶证副证。

  8】 逾期未检直接办转入登记

  此前,逾期未检的车辆办理转入手续,所有人须驶回原地车管所。今后,转入时交管部门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主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转入登记。

  9】 增设“车辆灭失注销登记”

  自然灾难等原因导致的车辆灭失,只要持有指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办理灭失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由县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由县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10】 原号牌半年不用将收回

  此前,机动车报废后,车主才可以重新启用号牌号码;今起,转移登记和其他注销的机动车,均可重新启用号牌,即车主办理转移登记(如卖车)、注销等业务时,均可留用原号牌。

  但是,车主对原车牌的保留权,须满足时限条件:以卖车为例,卖车人如已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并且在6个月内购买了新车,则可重新启用原车牌;若拥有原车不足三年,或卖车后未能在6个月内购买新车,将失去对原车牌的控制权,原车牌由车管所收回。

  11】 异地可办损坏车辆报废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车辆损坏无法驶回北京,如需办理报废,可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外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外地车管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报废信息传回北京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如果需要《注销证明》,可回北京车管所领取。

  12】 可提前3个月选时验车

  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可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三个月,即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自选时间验车。以免期满当月,车主如因故不能按期验车,导致逾期未验车等问题。

  13】 未注册登记可领临时车牌

  今起扩大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范围,凡未销售、尚未注册登记、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情形,机动车只要有临时上路行驶需求,均可办理一定期限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4】 “问题退车”车管总所受理

  今后,两方面原因(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或车辆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办理注销登记,受理地点为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总所;如因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可在各车管分所办理。

  15】 更换发动机选择范围扩大

  此前,北京只允许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今后,允许更换《机动车产品公告》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交管部门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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