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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查获首起驾考作弊案
2015-11-14 10:27:18   来源:中安在线   评论:0 点击:

由于科目一考试第一次没有通过,望江县陈某竟轻易相信“黄牛”,购买无线电服务设备,试图借助“外力”弥补“内功不足”

  由于科目一考试第一次没有通过,望江县陈某竟轻易相信“黄牛”,购买无线电服务设备,试图借助“外力”弥补“内功不足”,没想到被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巡考民警现场查获,并移送怀宁县公安局高河分局侦办。此案也是安徽省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考试作弊入刑查获的首起驾考作弊案件。

  11月10号下午,在怀宁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考场,刚开考不久,巡考民警在对考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考场内坐在2号考桌的考生举止十分异常。民警随即到考场外认真巡查,结果在停放于附近的一辆小轿车上查获正在利用无线电“里应外合”作弊的嫌疑人,现场没收作案设备一套。

  经民警询问得知:在考场外负责答题并传送答案的为宿松县车某,而参加考试的陈某来自望江县;在此次考试前,一直担心不能通过科目一考试的陈某偶然遇上了四处揽活的“黄牛”车某,经不住车某的诱惑和劝说,陈某答应事成之后支付其300元作为酬劳,万万没想到在考试现场被双双逮个正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试作弊的陈某被取消科目一考试成绩,一年之内不得再申办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之规定,帮助陈某考试作弊的车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而不是此前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

  据介绍,新的修正案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此案也是安徽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查获的首起驾考作弊案件。目前,车某已被怀宁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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