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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抚州市驾考收费标准下调平均降幅约30%
2013-10-0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从10月1日起,我市将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幅约为30%。有关考试机构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从10月1日起,我市将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幅约为30%。有关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据了解,目前,各驾校大多是将驾校培训费和驾照考试收费合在一起收,驾校培训费是市场定价,但驾照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的驾照考试每名考生的缴费标准为,小型汽车660元,大型汽车760元。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大车降低230元,降后标准为530元;小车降低200元,降后标准为460元;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降低124元,降后标准为286元,平均降幅约30%。

  调整后的各科目考试费标准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按42元/人/次收取,各类车型均按此标准收取。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09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17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05元/人/次收取;其他机动车(C3、C4)按105元/人/次收取。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79元/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24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39元/人/次收取;其他机动车(C3、C4)按139元/人/次收取。

  另外,以上考试(含增驾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未通过考试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若申请人再次重新申请同一车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应予免费。考试顺序按规定科目依次进行,申请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考试或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而无法参加下一科目考试的,有关考试机构应退回未考科目的考试费用或按考试科目顺序依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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