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实习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徐全林报道)7月5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军、王超酒后驾车案进行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军拘役三个月,罚款1000元;王超拘役一个月,罚款1000元。
5月1日1时30分,刘军酒后驾车在乌鲁木齐市长春路加气站路口排队准备加气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刘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同时,交警还根据相关法规认定,刘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无责任。
当日,该法院还审理了被告人王超酒后驾车案。5月6日23时50分,被告人王超驾车行至乌市河南西路与太原路相交的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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