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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危险驾驶罪”后如何避免监狱爆满
2010-08-23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据8月17日《重庆晨报》)。 

  去年以来,要求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呼声此起彼伏,此番立法机关拟增设此罪名,可谓顺应了民意。不过,笔者也注意到了反对之声,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 

  这不是危言耸听。去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的就有3.2万起。 

  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并没有让西方监狱人满为患,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国家的国情。西方国家并没有类似我们国家一样的行政处罚,许多在我们国家当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作为犯罪案件处理,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标准也很低,比如罚款、拘留几天也算刑事处罚。这样,许多“危险驾驶罪”可能是以罚款和短期的拘禁了事。而且,西方国家从幼儿起就加强了教育,防范醉驾。 

  当然,如果担心监狱爆满就在设立“危险驾驶罪”问题上裹足不前,那无疑是因噎废食。但是,这至少提醒我们:“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如何确立?如果按照现有的“醉驾”标准,恐怕真的有很多人要进监狱,而且,这种标准也可能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能否考虑对“醉驾”设立一个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在行政处罚标准之上再设立一个刑事处罚的标准,以避免打击面过大? 

  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于许多中国公民来说,也是一个新情况,设立这一新罪名前,能否考虑给普通公民一个缓冲期、适应期?《荀子·富国》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强调了教化与刑罚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立法机关在设立这一罪名后,能否缓一年实施,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充分宣传这一罪名,以示警戒。更重要的教化在于,从娃娃教起,在小学课本上就加入防范“危险驾驶”的知识。 

  当然,要防范醉驾发生,还必须严格执法。要让公民严格守法,并不在于刑罚有多严厉,而是让其意识到违法必受到追究。去年公安部开展的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时,醉驾现象大大减少,而当这一行动结束后,醉驾现象又开始回潮。只有持之以恒地严格执法,才能让潜在的醉驾者受到威慑,进而减少醉驾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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