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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醉驾入罪能成“为罪并为少罪”之立法
2010-08-1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据报道,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东方早报》8月17

    据报道,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东方早报》8月17日)。

  就此,勿庸置疑,酒驾、尤其是醉驾对社会公共安全所有的危害性,可以说,无论从理论还是事实角度看,恐怕不会有人怀疑。所以通过国家立法将醉驾明确列入刑法,不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是国家在立法层面对醉驾行为违法犯罪性质的一种公开宣示。

  其实就社会公共安全需要讲,众所周知,社会酒驾、醉驾行为给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安全所有的危害,已经为不少生命失去的事实所证明。而同时需要注意,并且也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按国内相关的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都有相应的的罚则与处罚条款,但如处以刑罚则还要以醉驾行为的“严重后果”为前提,否则执法部门只能按规定施以一定行政处罚。而与此相比,恐怕关心酒驾、醉驾法律后果的人都知道,不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就是在我国的台、港地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行为,而且还可在不具有具体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对其提起刑事犯罪指控。由此可见,这些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对醉驾危害性的重视与处罚之严可见一斑。所以就此而言,这次我国立法机关将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在立法层面明确其罪名及其所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应该说,不但符合国内社会公共安全实际需要,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种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补白”。

  其次以刑罚的社会影响看,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其实刑罚所应有的作用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良法”的立法要求讲,刑法向来应该具有“为处罚犯罪并为减少犯罪”的社会功能。换句话也就是说,如果刑罚只仅仅停留于处罚层面,而同时没能给社会一个“好”的行为指向,那这样的立法活动就可能会“惩罚主义”的泥坑。对此具体就以这次的醉驾入“罪”来说,显而易见,醉驾所有的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及应该对行为予以处罚的必要性,恐怕不会有人会反对。不过,在立法层面,或者说对立法机关来说,同时也许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在处罚的同时,对内,能唤起醉驾行为人内心“罪感”与良知的同时;对外,也就是在社会,能够产生不仅只是法律的震慑、并且也是社会公众良知与自觉需要的影响。那这样的立法活动才能称得上是“高层次的立法”,而相关的法律也才会是一部“良法”。

  所以,在肯定立法机关这次将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符合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笔者还对这次立法活动的社会影响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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