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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关键在如何“入刑”
2010-08-1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危险驾驶行为,明显不同于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应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等恶意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明显不同于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应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等恶意的犯罪行为,只有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明确定位,才能做到“罪当其责”,平衡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天平。

  《刑法》正面临第八次修改,此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罪名。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这意味着,此前讨论得沸沸扬扬的“酒驾入刑”很可能成为现实。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但以杭州“七十码”事件、南京张明宝事件以及成都孙伟铭事件为代表的典型交通肇事案例,激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怒,也逐渐对酒驾的极端危害性形成共识,无疑这带来一个立法修法的积极信号。“酒驾入刑”不是一个新话题,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施杰就上交了一份提案: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一并纳入,只是如今我们终于正视对酒驾定罪量刑的立法空白。 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尽管司法者曾经为消解危险驾驶给交通安全所带来的现实危险而努力,但效果却不尽理想。南京的张明宝和成都的孙伟铭先后因酒驾导致严重后果,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更成为中国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是二审才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如此罕见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民愤,但是在法律上,交通肇事套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故意性的犯罪仍有值得商榷之处。而且,相对于那些也曾造成同样恶性交通事故,却又得以遁迹于法律制裁的违法者来说,张明宝和孙伟铭不过是碰巧撞到了枪口上。

  刑法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其中的派生原则是“禁止类推解释”。一般认为,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允许法官立法,超出了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剥夺了公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包括酒驾在内的各种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明显不同于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应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等恶意的犯罪行为,只有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明确定位,才能做到“罪当其责”,平衡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天平。 “酒驾入刑”众望所归,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迫在眉睫,但关键是如何“入刑”。既然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出现为条件,从而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那就要慎防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局面。我们要求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规定为犯罪,如果把所有醉酒驾车、不安全驾驶的行为都一律当作犯罪来处罚,混入《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就会显得不协调,也不符合刑法精神的要求。因此,对于没有发生肇事、也没有出现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就存在一个“量”的问题。比如,多少次被查获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才算犯罪,飙车超过多少码、累计多少次才能“入刑”,等等。不分青红皂白乱打一通,很有可能把应当只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行为,人为地“拔高”为犯罪,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反而与“零容忍”背道而驰。

  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是法律对于民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刑法》原有立法空白的完善与平衡。尽管目前而言,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围剿酒驾的风暴,执法刚性的增强,可以说效果有目共睹。但不免产生忧虑的是,风暴之后,酒驾陋习会否再次抬头?应当说,此次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让治理长久化、制度化可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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