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某信、冯某石等人预谋在琼海考场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林某信要求李某敏、朱某根、李某旺等人发动考场工作人员,参与组织作弊并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许诺每通过一个参加作弊考生另外给予好处。
经林某信、李某敏等人要求,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某科目三考场的社会辅助考试员王某吉、柯某、符某、黄某等15人同意在科目三考试时参加组织作弊。
为组织考试作弊,林某信将一部手机交给冯某石,用于联系和收取“打枪费”,收费标准为每人7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每次科目三考试前,林某信、冯某石、朱某根等人将缴交“打枪费”的考生名单和暗号通知参加科目三考试的社会辅助考试员,将暗号通过教练通知缴交“打枪费”的考生。
在科目三考试时,考生和考试车辆上的社会辅助考试员确认暗号后,社会辅助考试员通过打手势、发声音、交谈、暗示等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三考试。
在监控室岗位的王某龙、林某云会放任上述作弊行为,没有及时报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收到128个微信账号转账共计2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信、冯某石、朱某根、李某旺、李某敏、王某龙、林某云等20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媒体记者和被告人家属共计40余人旁听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