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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作弊耍“小聪明”? 你的“聪明”不聪明
2020-08-07 16:01:22   来源:转自网络   评论:0 点击:

当今社会,几乎家家都有私家车,驾驶技能似乎也已成为必备技能,报名学车的人络绎不绝。想要给自己增加一技之长本无可厚非,但是却总有人想

当今社会,几乎家家都有私家车,驾驶技能似乎也已成为必备技能,报名学车的人络绎不绝。想要给自己增加一技之长本无可厚非,但是却总有人想不劳而获,为了通过考试不择手段,同时也有人为了非法盈利甘冒风险。这里法官提醒你,你的“小聪明”其实不聪明!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邱某某上网购买用于电子考试作弊器材振动器、遥控器、摄像仪器。2019年7月9日,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邱某某将上述器材交给王某某等四人,邱某某在考场外为其提供答案,被组织考试的交警部门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判决

2020年5月8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鸡东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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