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家住酒泉市的被告人杜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广告联系了一个2000元包过驾照考试科目一、科目四的人,遂生起以此赚钱的念头,把广告中的联系电话改成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后发至微信朋友圈。2019年11月份,瓜州县某驾校教练被告人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杜某发的驾照考试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的广告后,将多次考驾照未通过孙某的情况介绍给了杜某。两人商定给孙某报价6000元,其中1000元作为徐某的介绍费。后三人经过联系,协商以6000元的价格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四,并由徐某当中间人收取6000元的费用,待孙某驾照考试通过后,再向杜某付款。
在徐某的安排下,孙某买了一件黑色加绒内衬用于驾照考试时安装作弊设备。2019年12月2日孙某给徐某打电话说其12月3日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徐某联系杜某后,杜某又通过电话联系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的人。2019年12月3日7时,在杜某微信朋友圈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的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青海油田生活基地1号门口和杜某碰头后,到敦煌市七里镇嘉鑫宾馆门口将孙某带进车里,该名男子给孙某安装了一个针孔摄像头、无线电设备、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后,让孙某自行打车到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2019年12月3日9时许,孙某在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和杜某一起的男子在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门口通过摄像头传输过来的驾照科目一试题的图像,作出答案后,再通过微型耳机将答案发给孙某。孙某通过作弊在驾照科目一考试中取得92分的成绩。考试结束后,孙某因极度紧张被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监考民警查获。杜某和该名男子发现孙某被查获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数日后,徐某、杜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徐某、杜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