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驾考“考官”的职务便利,收受驾校工作人员及“黄牛”现金贿赂30.6万元,违规为学员的驾考提供帮助。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陈安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陈安光现年56岁,2007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担任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科目三考试员。
为了提高学员的驾考通过率,2011年初至2014年2月期间,一些驾校的工作人员余某、张某某等人收取驾考学员的额外费用,再将部分费用向陈安光行贿。
行贿人员多为驾校副校长、教务处副主任、教练队长、业务员及“黄牛”。陈安光多次收受其贿赂,多少兼收,从0.2万元到7.8万元不等。
余某、张某某等人,在考试前将参加考试需要帮助的学员名单告诉陈安光,请求陈安光在科目三考试中给予帮助。随后,陈安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考试中分别通过直接评判通过、事先给学员指点、考试中提醒等方式违规为学员的驾考提供帮助。
2015年2月10日,陈安光主动向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廉政账户退还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