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驾驶员培训办法6月施行 驾校收费标准应公布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3日获悉,《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驾培机构应公布培训费用标准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办法》不仅对驾培机构的教学场地提出了要求,还规定新申办的驾培机构应配备自有教学车辆100辆以上,永泰县、罗源县、闽清县驾培机构的自有教学车辆数可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另外,禁止使用未取得《教学车辆证》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教学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标识,车身颜色符合规定、色调统一,车门两侧标明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学员办理培训期间的相关保险。驾培机构在与学员约定的有效培训期限内不得变相向学员加收培训费或其他费用,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在驾培机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可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学员的投诉,驾培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办法》规定,驾培机构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或未出具培训收款凭证;不履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学员变相加收培训费用;不按规定使用学时系统;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未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
驾培机构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未按照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安排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未按规定装置教练车;使用未取得《教学车辆证》的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在本驾培机构许可外的教练场地从事教学活动。
教练员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不适岗名单,停止其教学工作: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擅自收取培训费用;为非本驾培机构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未按统一的教学大纲施教学;酒后教学;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教练员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未随车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