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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驾照被拒告车管所续:一审败诉女大学生上诉
2013-08-19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日前,自学考驾照被拒状告南京车管

 日前,自学考驾照被拒状告南京车管所的南京女大学生小苏一审败诉。记者了解到,昨天下午,小苏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判决车管所受理她参加驾照考试的申请。

  女大学生小苏由舅舅做教练,在自家附近的一个封闭场地学习开车。2012年8月,小苏向南京车管所申请参加驾照考试,车管所给了一张通知书,称“学员应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拒绝了考试申请。2013年1月,小苏诉至玄武区法院,要求判令车管所受理自己的考试申请。几经周折,此案于2013年4月26日开庭,法院最终判决小苏败诉。理由是驾照是在道路上使用的,所以车管所拒绝申请合理。(见本报7月31日A10)

  小苏上诉案的代理律师,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表示,他不能认同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封律师提出两点具体诉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车管所受理小苏的驾照考试申请。其理由是:1、小苏只是申请驾照考试,不是直接申请驾照。申请驾照考试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驾校,一审判决混淆了申请参加驾照考试和申请驾照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不当排除有利小苏的证据。小苏在一审时提出其亲戚袁某2010年就未经驾校学习并获得驾照,且教练、学习方式均相同,发照机关同为南京车管所。为什么一年以后就不行了呢?

  封律师还认为,该案适用法律也有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授权公安部门就申领驾照制定具体规章,但只是授权制定申领驾照的条件,而没有授权制定参加考试的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中关于“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的规定超越法律授权,应不予适用。2、判决书中“除对相关年龄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外,对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也要进行审查,其中包括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习方式。”属于凭空臆造法律,毫无依据,封律师说。

  扬子晚报记者陈婧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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