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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考场现远程代考 电脑自动答题保安作内应
2013-05-1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去年9月19日上午,泉州驾考科目一考试出现诡异一幕:考生不用动手操作,电脑就能自动答题。这引起了考官的警觉,随即警方介入,由此破获

   去年9月19日上午,泉州驾考科目一考试出现诡异一幕:考生不用动手操作,电脑就能自动答题。这引起了考官的警觉,随即警方介入,由此破获全省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黄某德等人为牟利,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操控驾考电脑,让考生作弊通过。

  昨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审此案。涉案的黄某德、杨某良、陈某平、李某深、巫某雄过堂受审。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诡异

  考生没动手 电脑在答题

  昨日上午9点多,黄某德等5人戴着黑色的头套被押进法庭。除巫某雄是三明人外,其他人都是南安人。该案的暴露,缘起考生作弊被抓现形。

  去年9月19日上午,泉州驾管所内驾考科目一考试场坐满了考生。大家正忙着答题,现场却有人一动不动地坐在电脑前,似乎一点都不着急。

  考官在监控中发现了这一幕,觉得奇怪,来到该考生面前查看,眼前却出现了诡异的一幕:考生不用动手操作,电脑就能自动答题。考官要求这个名叫黄某佳的考生在其他电脑上考试。黄某佳冒出冷汗,考了两次仅得9分和16分。考官认定他有作弊嫌疑,随后报案。黄某佳还交代,林某章也在作弊。两人被当场控制。

  经讯问,黄某佳交代,是一个名叫鄞某树(另案处理)的人安排他作弊。他还称,进入考场后,自己只要连按Ctrl+0,之后全是电脑自动作答。

  黄某德:医院会计——负责召集人员

  侦查

  104台电脑 全部有木马

  该案引起了泉州、南安两级警方的重视。当天,警方将考场中104台电脑带回调查,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黄某德等人一一归案。

  据调查,警方在104台电脑上找到了多种木马程序。同时,警方还在考场中搜出两台隐匿的计算机,上面都装有远程控制软件、定时关机软件、网络执法官等程序。

  警方还在离考场几公里外的一处住房内,缴获一台终端主机。该团伙正是通过这台计算机,在木马程序的帮助下,对考场104台电脑进行远程控制,替考生答题。

  杨某良:开电脑店,电脑高手——负责研究木马、电脑控制

 

  揭秘

 

  考场保安当内应 3入考场做手脚

  那么这伙人是如何走到一起,实施作案的?

  原来,随着驾考难度提高,不少人难以蒙混过关,黄某德等人觉得其中有利可图。根据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7月份,黄某德、杨某良、陈某平、李某深多次研究泉州市交警支队考试场科目一操控考试计算机替考事宜。据悉,这些人中,黄某德在某医院当会计,大学时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杨某良开电脑店,有着一手高超的电脑技术;陈某平是汽车教练,曾经营过驾校;李某深与陈某平是发小,玩得很好,彼此信任有加,案发前是货车司机;巫某雄是考场保安。

  他们有明确的分工。黄某德负责召集人员,杨某良负责电脑技术,李某深和陈某平负责联系学员,再由李某深开车送学员到陈某平住房内接受启动木马程序的培训。考试完后,由李某深找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学员收取费用。

  那如何将考场内的计算机装上木马程序?陈某平很早就认识了考场保安巫某雄。在巫某雄的内应下,杨某良先后3次趁周末无人之际,给考场104台电脑装上木马程序,同时将装有远程控制端程序的两台计算机藏匿于考场内。他们使用考场外的终端机连接到两台隐匿计算机上,再通过这两台主机实现对整个考场104台计算机的远程操控。刚开始,远程控制并不稳定,他们先后进行十几次调试。巫某雄交代,他还曾专门从考场搬出一台电脑供杨某良研究试验。

  今年9月17日,经巫某雄介绍,吴某明(另案处理)与李某深一起接送学员。为了防止已通过考试的学员赖账,吴某明每天守在考场门口,跟着学员。

  陈某平:汽车教练,办过驾校——负责联系学员、提供作弊培训场所

 

  李某深:陈某平发小,司机——负责联系学员、接送作弊学员、收费

 

  巫某雄:考场保安

 

  指控

 

  已组织十数人作弊 每人收约5000元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德等5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涉嫌该罪的案件。

  据介绍,他们在20多天内共组织十几人进行作弊考试,每名考生收费4000元—5000元不等。

  庭审时,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什么意见。但在谁是主谋上,黄某德和陈某平咬了起来,相互指责是对方召集组织的。

  黄某德和杨某良均承认,他们从作案中各分得4000多元。而巫某雄还没来得及分赃就被抓了。巫某雄的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他起的作用较小。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名词解释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高可判七年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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