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杨晓伟) 4月6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上诉人舒江荣败诉。
闯黄灯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010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8时5分27秒,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舒江荣驾驶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但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车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他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舒江荣直到事发一年后的7月11日,才连同其他罚单一起,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并在签字后交纳了罚款。
“那我总要看一下,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因为以往很少出现闯黄灯被罚的情况,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舒江荣开始较真儿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
舒江荣不服处罚,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9月9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2011年9月26日,舒江荣向海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盐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月12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结果判决舒江荣败诉。
舒江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舒江荣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他违反交通信号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而一审法院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准许性的法律规定,推理得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这是不成立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
今年2月29日上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法院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4月6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人就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