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酒驾构成犯罪终生禁驾
2011-08-1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刘晓琨从8月1日起,根据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刘晓琨从8月1日起,根据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饮酒、醉酒开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其中,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修改该条例的背景时说,实施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甚至驾车逃逸从而导致重大恶性事故,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一直为群众所深恶痛绝。但是由于部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严重缺失,违法成本过低尚不能起到有效震慑作用等原因,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对此,公安机关一直呼吁立法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此次修改的另外一个背景是,今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调整了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此前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内容已不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将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window.HLBath=1;</script>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东莞已查酒驾107名 含3名公职人员
下一篇:想学车,参考一下驾考通过率排行榜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