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驾考动态 > 正文

酒驾一次 交强险费率上浮10%
2010-06-0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海南省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7月1日实施  酒驾一次 交强险费率上浮10%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交

《海南省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7月1日实施
  酒驾一次 交强险费率上浮10%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和海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记者 王彩虹 通讯员 周平虎
  
  费率上浮标准:10%-60%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酒后驾驶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其中,《办法》规定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比率: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发生饮酒驾驶行为的,每一次上浮10%,发生多次的,进行累加。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发生醉酒驾驶行为的,每一次上浮20%,发生多次的,进行累加。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上浮比率累加不得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比率+其他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比率)。
  摩托车暂不实行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实行浮动。根据机动车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实行浮动。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根据本期保单出单日之前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浮动。异地车在海南投保交强险,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记录的,执行海南的交强险费率浮动。被保险机动车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不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在出具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告知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情况,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各保险公司告知其有关酒后驾驶查询的途径和方式。此外,摩托车、拖拉机暂不实行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2010年7月1日前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办法。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连续6年均未记满12分可申领10年期限驾照
下一篇:驾考科目三拟实行电子考 科目二考虑9项全考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