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金安区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围绕机动车驾驶证可否代替拖拉机驾照驾驶展开激烈的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吴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由合肥前往六安由东向西行驶时,将横过公路的原告王某撞伤,该起事故经六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全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因投保的车辆系拖拉机,而被告吴某没有拖拉机驾驶资格以及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B2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认为,变型拖拉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拖拉机,拖拉机的类型可分为农田作业和上公路运输两类,而上公路运输的拖拉机(即变型拖拉机)应属低速载货汽车范畴。同时从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的内容来看,农机监理部门所发放的拖拉机驾驶证(包括G证、H证、K证)主要侧重于拖拉机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等考核,而上道路营运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主要在于驾驶人的道路驾驶技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只要持有C3驾驶证即可,此外持有C2、C1、B2、B1、A3、A2、A1驾驶证的驾驶员也均可驾驶该类汽车。本案被告吴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为B2证,其具备了相应的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应当认定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与实际驾驶的车型相符,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安新闻网—金安区法院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