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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下月起将有权直接刑拘嫌疑人
2009-09-2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20日,重庆市公安局证实,10月1日起,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下,重庆交警有权直

核心提示:20日,重庆市公安局证实,10月1日起,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下,重庆交警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该案。

 

 


主城11区交警的权限扩大了(资料图片)记者 杨帆 摄

重庆晚报9月21日报道  10月1日起,对在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公秩序,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市公安交管局将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该案。

昨日,市公安局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执法实际情况,日前,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交警总队办理有关刑事行政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授予交警部门侦办此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权,以保障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此前,类似案件的正常处理流程是:交警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由于环节较多,案件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开展。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刑事案件办理权下放交警部门,源于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正当执法,甚至造成交警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案件。授权交警办理此类刑案的举措,将切实维护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确保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畅通重庆”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及执法保障。

根据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下月1日起,发生在渝中、南岸、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高新、北部新区等主城11区的此类案件,市公安局交管局将直接办理,交警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采取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发生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该类案件,仍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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