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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按“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均处拘役
2010-12-2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修改,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修改,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犯罪从重刑罚;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死缓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醉驾按“危险驾驶”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而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如实供述罪行的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食品安全监管者犯罪从重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

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据此,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满75岁一般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期提高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并提高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这样的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经研究,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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